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拒绝受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款依法向茂名市正大公证处提存,这是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宗不受领执行款依法进行公证提存。

    被告人化州市笪桥镇陈某瑞因故意伤害致其叔父陈某华死亡,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附带判处被告人陈某瑞赔偿被害人陈某华亲属人民币102577.6元。判决生效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执行了被告人陈某瑞款项,但被害人陈某华的亲属拒绝受领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到的款项,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是将该执行款依法向茂名市正大公证处提存。

    该执行款经茂名市正大公证处提存后,茂名市正大公证处已向该提存款受领人发出了《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并告知提存款受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4条规定,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提存受领人不领取提存物,提存物将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