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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茂名市正大公证处 | 发布时间: 1233天前 | 4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证提存

公证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公证机构,以消灭债务的债的消灭方式。或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作为给付方式,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公证机构,以担保债务履行的行为。

提存是一项法律制度。以清偿目的提存,可以使债务人将无法交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公证机构,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了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以担保为目的提存,可以担保债的双方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提存的适用条件

一、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适用条件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者质押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